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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0-23 01:1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命名为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英文译名为KAIFE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KFSLA。
第二条  开封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开封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全市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风景园林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国外及兄弟省市的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我市风景园林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开封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致力于保护保护自然与人文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办会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主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市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所在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七大街华侨大厦9-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发挥专家优势,开展科普活动,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积极参与省和地(市)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工作;
(六)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八)承办或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九)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或受政府为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十)兴办科技开发型、服务型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笫七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均需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单位会员:开封市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专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高级技工。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资深人员。由本会委托的各地(市)风景园林学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经两名会员介绍,由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单位报本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l、参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研究有关学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学术交流与讨论;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向政府、社会各界倡导与宣传风景园林学科事业的建议和宣言;
(八)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本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建议授予国家或地方奖励,或由本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代表本会与其它学会、研究会、协会加强协作联系;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后,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次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交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8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